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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辽宁省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 考试录用公务员(人民警察)公告(3)

推荐:辽宁省公务员考试信息2017-02-21 12:23:09 | 转自沈阳大学官网

(一)体检
体检工作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(国人部发[2005]1号)、《关于修订<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>及<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>有关内容的通知》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(人社部发[2010]82号)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。对于特殊标准体检中已检过的项目,不再进行检查。对于在体检过程中,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,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。
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和省人社厅、省公务员局指定的体检医院共同组织实施。
(二)考察
考察工作由招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。
因体检、考察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,在面试合格人选中依照加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。
加权总成绩=笔试成绩×50%+面试成绩×50%。

七、公示
省人社厅、省教育厅、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、省公务员局根据体检、考察结果,确定拟录用人选,由省教育厅组织各有关院校在本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,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、性别、准考证号、报考单位、报考职位、笔试成绩、面试成绩、总成绩、职位排名等信息,同时公布举报电话,接受社会监督,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。
八、录用
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(人民警察)的人员,办理公务员(人民警察)录用手续。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,不予录用;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,可暂缓录用,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。新录用的公务员(人民警察),试用期一年。试用期满合格的,正式录用;不合格的,取消录用资格。
凡经考试录用到县(市、区)以下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的公务员(人民警察),需在新录用的基层一线岗位工作达到3年以上(含试用期),方可流动,确保基层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。
九、2014年、2015年、2016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未入警的辽宁生源往届生的报名、资格审查、特殊标准体检和体能测试、体检、考察(政审)等分别由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组织相关院校实施。招录各环节发布的公告、通知和公示等内容由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组织相关院校负责通知,考生也可主动与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联系、咨询。
特别提示:
1、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,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。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、公务员考试机构及考试命题组、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、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、上网卡等,均与本次考试无关。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,切勿上当受骗。
2、请考生认真阅读公告、报考指南、专业指导目录及招考职位信息表等,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诚信报考。
3、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,在招考各环节中,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,严格按照《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》(人社部令第30号)坚决予以严肃处理;构成犯罪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4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,在笔试阅卷过程中,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,凡被认定为抄袭、协助抄袭、集团作弊的,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
咨询电话:
辽宁省教育厅:024-86602966
辽宁省公安厅:024-86993241
辽宁省司法厅:024-31966241、024-31967177、0411-39028023
辽宁省公务员局:024-23448358
辽宁省人事考试局:024-23447330

 附件:2017年辽宁省公安机关及省属监狱戒毒系统 考试录用公务员(人民警察)职位表 

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辽宁省教育厅
辽宁省公安厅
辽宁省司法厅
辽宁省公务员局
        2017年6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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