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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(招生)法院、检察院系统体检公告

推荐:政法干警考试网2015-12-17 15:27:28 | 辽宁人事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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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(招生)公告》,列入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(招生)法院、检察院系统体检、考察人选的体检工作将于2015年12月22日(周二)进行,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。

一、体检时间

2015年12月22日早7:30开始。

二、体检地点

辽宁省金秋医院体检中心一部(从二号楼进门按指示牌方向走)。

三、体检项目和标准

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(国人部发[2005]1号)、《关于修订<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>及<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>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0]19号)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(人社部发[2010]82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2]65号)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
四、体检要求

1、体检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、笔试准考证、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(自备黑色签字笔或钢笔)。体检费为510元左右。

2、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,不要熬夜,不要饮酒,避免剧烈运动,请清淡饮食。

3、在受检前禁食8-12小时,体检当日早晨禁食禁水。体检前沐浴,保持外阴部清洁。

4、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,待经期完毕后补检;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,事先告知医护人员,勿做X光检查。

5、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,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、检验项目。

6、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,勿漏检。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,将会影响录用。

7、体检结果将于体检后5日内通知体检人员。体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,可以进行复检。复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8、体检人员务必按时参加,切忌迟到,对无故缺检者不再组织身体检查,视为自动放弃。

9、体检人员要服从指挥,遵章守纪,不得隐瞒病史,不得有弄虚作假等任何作弊行为,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家长等不得随同体检人员进入体检医院。

本次体检的组织实施由省法院、省检察院具体负责。

附件:

2015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(招生)法院、检察院系统体检人员名单.xls

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

2015年12月17日

责任编辑(小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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