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经济法》第三章:物权法律制度
单项选择题
10.下列选项中,不属于物权变动中物权取得的内容是()。
A.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
B.权利人抛弃自己的所有物
C.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
D.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
答案及解析
10.【答案】B。解析:根据规定,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。典型的原始取得如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,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,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,等等。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,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,如继承。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,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,亦可能是创设型,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。选项 B 属于物权的消灭,而不属于物权的取得。
中公会计今天分享的每日一练是结合注册会计师考试《经济法》第三章: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总结而成,希望考生可以结合教材理解练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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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(子静)